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限公司与被告吉**有限公司、被告德令哈瑞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9日原告通州**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通州**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42元,减半收取92571元,由通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