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四川**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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