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王**、青海金**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蒋**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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