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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蓝**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蓝**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海蓝**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青海蓝**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青海蓝**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青海蓝**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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