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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果洛**务公司等与王*、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中与上诉人果洛煜胜驾考**公司(以下简称煜**司)、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王*、赵**、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赵*中、煜**司、刘**不服青海省果**人民法院(2014)果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煜**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王*、张**、王**及赵**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问题进行审理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果**人民法院(2014)果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果**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赵*中缴纳25450元,果洛煜**限公司、刘**缴纳254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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