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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西宁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我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1858元,我院经审查同意缓交至开庭前。我院于2015年3月12日,再次向杨**催交诉讼费,告知其于开庭前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撤回起诉处理。2015年4月30日开庭时,因原告杨**在我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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