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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庆阳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诉被告庆阳福**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阳福润)、江苏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雨*与南**建未签署书面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合同,合同履行地不存在。如南**建坚持将江苏雨*列为被告,依法应由江苏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庆阳福润的住所地及涉案工程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庆阳市西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江苏雨润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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