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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浙**工及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浙江省**责任公司、浙江省**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29日,以其与胡**合伙共同分包了浙**工集团多巴新农村建设项目B标段工程,因工程款结算事宜诉至本院后,因浙江省**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答辩称胡**已领取了工程结算款,由于胡**至今联系不上,对有关证据无法查实,故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以及确定胡**诉讼主体地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即49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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