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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研究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研究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36元,剩余403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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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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