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鲍鹰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陕西省**集团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鲍鹰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陕西省**集团公司、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鲍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281元,退还原告528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