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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迎春与被告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迎春与被告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在西安市翠华南路植物园,本案应由西安**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翠华南路植物园,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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