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工程处与被告**总公司、西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工程处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西安市**筑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岗家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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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工程处与被告**总公司、西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