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工程处与被告**总公司、西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该工程属于市政工程,需经西安市审计局审计后结算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732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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