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6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930元,剩余2593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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