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任公司与被告环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华**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剩余14208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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