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集**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