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建**永丰分公司与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永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被执行人乔**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建**永丰分公司税金107646元、迟延履行利息4125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00元,以上共计115271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建**永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明被执行人乔**现具体下落不明。后本院依申请追加其配偶陈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乔**、陈某某名下财产信息,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有一处营业房(产权证号:20××66),本院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乔**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营业房(产权证号:08××77),金**法院和本院已采取查封执行措施,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执行措施。另被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已裁定驳回。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不能协商处理,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6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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