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汪**、宁夏**程公司、宁夏**程公司第五分公司、银川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林**与荀**、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红**限公司与中国石**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宁夏**公司、宁夏**公司惠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宁夏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长**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江苏仪**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大通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青海星**有限公司与西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宁龙**限公司与青海锦盛**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