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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杨**、内蒙古包**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内蒙古包**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内蒙古包**第一建筑公司未到庭,故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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