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杨**、内蒙古包**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内蒙古包**第一建筑公司未到庭,故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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