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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宁夏星**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宁夏**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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