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三建工程**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三建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三建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7元,减半收取7163.50元,由原告银川三建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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