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有限公司与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青海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四川**有限公司200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45218.75元;二、由青海博**有限公司与大通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四川**有限公司损失1156995元。案件受理费35151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博**有限公司与大通县**场有限公司负担。因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大通县超发农贸**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人民币130万元,剩余部分四川**有限公司与青海博**有限公司协商履行,并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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