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永建建筑**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海北达玉**展有限公司与西宁高**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有限公司 与 西宁市城北**村村民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有限公司与青海博**有限公司、大通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四川南**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秦建**任公司与被告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石嘴山**工程队与被上诉人侯**及原审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大武口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杨**、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天地**宁夏分公司与汇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