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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