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四川南**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9元,减半收取4509.5元,由张**负担,余款4509.5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