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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汇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汇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6元,减半收取7953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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