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银**养护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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