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银川市**护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银**养护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