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集团与中国石**有限公司庆**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份有限公司庆**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份有限公司庆**化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93元,减半收取16046.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6046.5元退还原告江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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