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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庆**任公司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庆**任公司因西宁**限公司、河南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再初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庆**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西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省**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3)乌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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