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李**、新疆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李**、新疆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疆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案件款28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新疆吐**责任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8350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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