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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