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4)庆城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撤回上诉。
上诉人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