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彭**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4673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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