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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公司与龚**、赵**、四川省**工程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赵**、原审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龚**、赵**、原审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四川省**工程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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