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5389.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退还上诉人马**538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