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健全与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健全与被申请人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在平罗沙**有限公司的存款12万元(魏*身份证号64022119860909xxxx)进行冻结。蔡**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宁BR2xxx号u0026ldquo;长城u0026rdquo;牌小型普通车一辆和宁BR2xxx号u0026ldquo;奇瑞u0026rdquo;牌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唐健全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魏*在平罗沙**有限公司的存款12万元(魏*身份证号64022119860909xxxx)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蔡**所有的宁BR2xxx号u0026ldquo;长城u0026rdquo;牌小型普通车一辆和宁BR2xxx号u0026ldquo;奇瑞u0026rdquo;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内不得将担保财产抵押、转让、变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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