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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马**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茂**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司宁夏分公司”)、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胡鹏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279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茂**司宁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胡鹏权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791号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2元,退还上诉人马**3486元,退还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348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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