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平罗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9元,退还上诉人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退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