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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罗县**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平罗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9元,退还上诉人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退还上诉人平罗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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