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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限公司与海西州**责任公司、青海创达**责任公司、都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第三人王**、陈**、祁恩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市**限公司与被告海**限责任公司、青海创达**责任公司、都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第三人王**、陈**、祁恩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德令哈**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92元,减半收取18896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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