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中交一公**有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8元,减半收取7664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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