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青海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6元,减半收取20378元,由原告西宁**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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