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王**、河南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