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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有限公司与宁夏**公司第九分公司、宁夏**公司、宁夏**限公司、中卫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有限公司与宁夏**公司第九分公司、宁夏**公司、宁夏**限公司、中卫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50800元,违约金32878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执行费8329元,共计60120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41207元,未受偿1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教育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教育局于2015年10月底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院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教育局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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