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市**育有限公司与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卫市**育有限公司与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565元,执行费1108元,共计8167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0565元。现查明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并于2014年2月24日被吊销营业,现处于停业状态。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并将其银行账户冻结,但账面余额为165.23元。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C3369、宁EC3376、EC3378、EC3379、ED0330、ED0331小型汽车及宁E16132大型汽车均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卫永安**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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