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红**有限公司与中卫清**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清银源星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5000元,执行费10950元,共计8659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卫清银源星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59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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