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华天马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华天马鞍**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5元,减半收取为3577.50元,由原告宁**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