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天**有限公司与中冶华**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华天马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华天马鞍**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5元,减半收取为3577.50元,由原告宁**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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