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章**、马**、宁夏中**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章**、马**、宁夏中**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民法院(2015)卫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9277.33元(其中被执行人马**、宁夏中**任公司对128787.33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费1839元,共计131116.33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章**、马**、宁夏中**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116.33元(马**、宁夏中**任公司在应冻结款项中130619.13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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