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王**、中卫市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王**、中卫市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878元(其中被执行人中卫市广**限责任公司对152527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费2238元,共计158116元。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中卫市广**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8116元(中卫市广**限责任公司在应划拨款项中154765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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