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卫**1-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支付工程款1687943.2元,利息183001.9元(利息计止2014年1月12日),停工损失515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421元,鉴定费70000元,共计2014886.1元。案件执行费22549元由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中**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宁EC****号黄海牌皮卡车一辆、宁EC****号猎豹越野车一辆、宁EC****号解放牌皮卡车一辆、宁E*****金王子双桥车一辆、柳工ZL50C装载机一台、龙工ZL50C装载机一台,以上共计6辆车依法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7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宁**拍卖行以评估价520445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保留价为4684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同意以流拍保留价468400元接受上述6辆车以物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中卫市永**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宁EC****号黄海牌皮卡车一辆、宁EC****号猎豹越野车一辆、宁EC****号解放牌皮卡车一辆、宁E*****金王子双桥车一辆、柳工ZL50C装载机一台、龙工ZL50C装载机一台,以上共计6辆车作价468400元抵顶本案案件款468400元。

二、申请执行人宁夏**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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