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卫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红**限公司涉案工程的税款及管理费1381380元。因被执行人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213.80元,以上款项共计139759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397593.80元;
二、若被执行人丁忠桂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